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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題文章 : 【明意數學】注意事項
作者 主機管理員 於 2014-07-28 (4953 次閱讀)

親愛的家長:

繳費前,請您先閱讀喔!

請假、補課、退費相關規定
 請假
學生因故請假,請於請假前告知櫃檯或任課老師。
 補課

請假可以「隨班補課」或與任課老師「約定補課」時間補課。

隨班補課:可於同一週其他同年級上課時段補課,不計補課次數。

約定補課:請與任課老師約定補課時間。約定補課次數,一學期最多2次,若無法於補課時段補課,視同放棄。

 退費

依據「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」,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,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
一、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,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,仍應退還。
二、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。
三、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。
四、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(或次)上課前(不含當次)提出退費申請者,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。
五、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(或次)上課後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,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六、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三分之一者,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
前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,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、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。
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